资讯 来源:东方网 时间: 2021-11-10 15:39 阅读量:7558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003010明确,2021年各省要对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直辖市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进行自评
103010提出,2021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要围绕确定发展目标,落实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等五个方面着力并明确了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
明确发展目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本市要尽快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十四五期间,新市民和年轻人多,房价高或上行压力较大的大城市要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重提高30%以上
配套政策方面,要出台落实国务院国发〔2021〕22号文件的具体操作办法,重点介绍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区域内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工作要求,对现有各类支持租赁住房的政策进行梳理,符合要求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工作机制的建立是明确的要建立由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推进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建立与税务部门,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的联动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
严格监督管理明确,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将其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进出条件,小单元的具体面积标准和廉租的具体标准,要出台具体措施,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或变相上市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非法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要提高新市民,青年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满意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应促进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稳定,平均租赁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变化,也应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价格变化在合理范围内
103010年还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围绕重点监测评估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监测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明确工作程序,研究制定2021年全区具体监测评估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尽快组织实施,并将监测评估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意见稿》要求,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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